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督促期貨經營機構有效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向投資者公開銷售或者非公開轉讓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經營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向投資者銷售適當的產品或者提供適當的服務。
第四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按照《辦法》、本指引及其他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投資者分類
第五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充分了解《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查詢、收集投資者資料;
(二)問卷調查;
(三)知識測試;
(四)其他現場或非現場溝通等。
第六條 投資者對其提供的信息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配合經營機構進行適當性評估、分類及匹配管理。投資者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其投資者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第七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并實施差異化適當性管理。
第八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一)、(二)、(三)項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向經營機構提供營業執照、經營業務許可證、登記或備案證明、開戶類型證明等身份資質證明材料。經營機構審核通過的,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并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九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劃分為專業投資者時,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資者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機構投資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本機構的投資經歷等;
2.自然人投資者提供近一個月本人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等。
(二)經營機構審核通過的,認定其為專業投資者。
第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至少劃分為五類,由低至高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類。
第十一條 經營機構可以制作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以了解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情況:
(一)問卷內容應當至少包括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
(二)問卷問題不少于10個;
(三)問卷應當根據評估選項與風險承受能力的相關性,合理設定選項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得分與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對應關系。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了解的投資者信息,結合問卷評估結果,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
經營機構在投資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時,不得進行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第十二條 風險承受能力經評估為C1類的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流程如下:
(一)投資者填寫轉化申請書,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提交符合轉化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通過追加了解投資者信息、開展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確認其符合轉化要求;
(三)經營機構同意投資者轉化的,應當向其說明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經營機構不同意投資者轉化的,應當告知其評估結果及理由。
第十四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者,如需轉化為普通投資者,應當書面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普通投資者的標準,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評估、匹配與管理義務。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收錄投資者信息并及時更新。數據庫中應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投資者信息;
(二)投資者在本經營機構從事投資活動所產生的失信行為記錄;
(三)投資者歷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內容、評級時間、評級結果等;
(四)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者不同類別投資者轉化的申請及審核記錄等;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及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條 經營機構應當保障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正常運行,有效滿足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需求。
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應納入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系統運維管理體系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機構應當利用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及交易行為記錄等信息,持續跟蹤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必要時調整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經營機構調整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交投資者簽署確認,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第三章? 產品(服務)分級
第十八條 協會負責制定期貨行業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如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協會應根據情況及時更新名錄。
第十九條 期貨行業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原則上由低到高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級。
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協會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高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經營機構自主確定,但應當至少包含本指引規定的R5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綜合考慮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服務過往業績等因素,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審慎評估、劃分風險等級。
經營機構應當制作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評估表,根據產品或服務的評估因素與風險等級的相關性,確定各項評估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分值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對應關系。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有準入條件要求的,經營機構應當加強要件審核,審慎向符合準入條件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確認受托機構具備銷售相關產品的資格及落實適當性義務要求的人員、內控制度、技術設備等能力。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告知代銷方所委托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適當性匹配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按照“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的原則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資期限、投資品種、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資者的投資目標;
(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三)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規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第二十四條 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匹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C1類投資者(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可購買或接受R1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二)C2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三)C3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四)C4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R4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五)C5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R4、R5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只可購買或接受R1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后,應當要求投資者簽署特別風險警示書,確認其已知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特征、風險高于投資者承受能力的事實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告知可能的風險事項及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應綜合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獨立做出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經營機構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不能取代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也不會影響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
第二十八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高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時,應當履行以下適當性義務:
(一)追加了解投資者的相關信息;
(二)向投資者提供特別風險警示書,揭示該產品或服務的高風險特征,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三)給予投資者至少24小時的冷靜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訪告知特別風險。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
第五章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內控管理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內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了解投資者的標準、方法和流程;
(二)投資者分類的依據、方法和流程;
(三)了解產品或服務的標準、方法和流程;
(四)產品或服務分級的依據、方法和流程;
(五)適當性匹配的標準、方法和流程;
(六)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內部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經營機構通過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告知、警示程序的,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評估與銷售隔離機制,銷售人員不得參與投資者的分類評估、產品與服務的分級評估,以及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的匹配。
第三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回訪制度,由從事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電話、電郵、信函、短信等適當方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進行適當性回訪。對于下列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進行回訪:
(一)生活來源主要依靠積蓄或社會保障的;
(二)購買或接受高風險產品或服務的;
(三)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投資者。
第三十四條 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者本機構;
(二)受訪人是否親自填寫了相關信息表格、問卷,并按要求簽字或者蓋章;
(三)受訪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發生重要變化;
(四)受訪人是否已知曉風險揭示或者警示的內容;
(五)受訪人是否已知曉風險承受能力應當與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相匹配;
(六)受訪人是否已知曉可能承擔的費用及相關投資損失;
(七)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八)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適當性培訓,提高相關崗位從業人員的適當性管理知識與技能,不斷提升適當性執業規范水平。
第三十六條 經營機構應當明確專門部門對適當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適當性制度建設、適當性評估與匹配、數據庫管理、培訓記錄、資料保管、投訴處理、存在問題與整改措施等情況。
經營機構發現違反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應當將相關崗位從業人員的適當性工作履職情況、投訴情況等納入監督問責機制,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經營機構不得采取可能鼓勵其從業人員向投資者銷售不適當產品或提供不適當服務的考核、激勵機制或措施。
第三十八條 經營機構可以向投資者披露本機構的適當性管理制度,協會鼓勵經營機構通過網站、經營場所等披露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服務分級政策和自查報告等。
第三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保存與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條 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在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投資者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等信息和資料嚴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資料被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
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將適當性糾紛處理納入本機構的投訴管理辦法,明確糾紛的處理機制。投資者提出調解的,經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優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可采取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經營機構建立和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三條 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協會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四十四條 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時違反本指引的,協會將依據自律規則規定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發生適當性糾紛,可以向協會申請調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所稱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或者電子形式。
第四十六條 經營機構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附件的內容加以調整和補充,但不得低于本指引及附件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七條 除境外期貨經營機構轉委托代理開展特定品種交易的情形外,經營機構向境外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指引規定。
第四十八條 經理事會同意,協會發布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所規定條款與其它證券期貨自律規則條款內容發生競合的,在不與《辦法》內容、原則、精神、內在邏輯及證監會相關解釋相違背的情況下,適用較為嚴格的規定條款。
第五十條 本指引經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臨時)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27日發布、2015年4月3日修訂發布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程序》,2010年2月9日發布、2013年9月3日修訂發布的《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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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2.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機構)??
? ? ? ? ?? 3.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4.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5.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6.專業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確認書
7.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說明及參考問題(自然人、機構)
8.普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告知書
?? 9.普通投資者購買高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書
? 10.普通投資者購買高風險等級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書
附件1
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為有效指導期貨經營機構對產品及服務進行風險分級,依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本名錄。
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參考本名錄細化產品及服務的風險等級評價標準,期貨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及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本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本名錄不代表協會對相關產品及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的判斷或保證。
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 |
風險等級 | 標的 |
R1 | 資管產品備案機構風險等級名錄R1等級的產品及服務 |
R2 | 資管產品備案機構風險等級名錄R2等級的產品及服務 |
R3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貨(除特定品種以外)及相關服務、資管產品備案機構風險等級名錄R3等級的產品及服務 |
R4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貨、期權、特定品種、承擔有限風險敞口的場外衍生產品及相關服務、資管產品備案機構風險等級名錄R4等級的產品及服務 |
R5 | 包括但不限于承擔無限風險敞口的場外衍生產品及相關服務、資管產品備案機構風險等級名錄R5等級的產品及服務 |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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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開展風險管理服務業務的,應當根據業務涉及的產品及服務標的來劃分風險等級;
2.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的分級參考監管部門及相關產品備案機構標準;
3.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業務的適當性管理參考監管部門及相關產品備案機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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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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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姓名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 | ? 年月 | 國家/地區 |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有效期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聯系電話 | 區號???? 電話????????????????? 手機 | 傳真號碼 | |||||||||
郵政編碼 | |||||||||||
有效聯系地址 | |||||||||||
職業 | 政府機關□ 郵電通訊□ 計算機、網絡□ 商貿□ 金融□ 稅務□ 咨詢□ 社會服務□ 旅游□ 醫療□ 房地產□ 交通運輸□ 法律、司法□ 文體□ 媒體、廣告□ 科教□ 農林牧漁□ 制造業□ 學生□ 待業□ 退休□ 私營企業主□ 如所從事行業未在上述選項中請具體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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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記錄 | 是否有來源于以下機構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投資活動時產生的違約失信行為記錄□過度維權等不當行為信息□ 其他組織 無不良誠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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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實際控制關系 | 是□否□ |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 本人□其他□ | ||||||||
參與期貨的主要交易類型 | 投機□套利□套保□ | ||||||||||
投資目標 | 投資期限 | 0年-1年□??? 1年-5年□??? 5年以上□ | |||||||||
投資品種 | 期貨□ 期權□??? 資管產品□??? 其他□ | ||||||||||
期望收益 | 穩健□??? 成長□??? 激進□ | ||||||||||
聲明: 1.本人承諾以上填寫內容和授權事項均屬實,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而產生的風險和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擔;如上述內容發生變更將及時通知貴公司,如因未能及時完成告知由此產生的后果將由本人承擔。 2.本人有能力承擔因參與期貨交易而產生的風險,并保證參與交易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承諾遵守期貨交易所的各項業務規則,自愿承擔期貨交易結果。 投資者(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證件類型,指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 |||||||||||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機構)
單位全稱 | 單位性質、資質 | ||||||||||||
營業執照 登記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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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
實際受益人 |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 ||||||||||||
投資者類型 | 工業□? 農業□? 商業貿易□? 多元化集團公司□? 房地產□投資、咨詢公司□財務公司□ 信托□保險公司□證券集合理財□證券自營□基金專戶理財□封閉式基金□? QFII□ 保本基金□證券定向理財□開放式基金(不包括ETF)□? ETF□企業年金□社保基金□銀行自營□銀行理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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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紀錄 | 是否有來源于以下機構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投資活動時產生的違約失信行為記錄□過度維權等不當行為信息□ 其他組織 無不良誠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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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傳真號碼 | 聯系電話 | 區號電話手機 | |||||||||||
經辦人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傳真號碼 | 聯系電話 | 區號電話手機 | |||||||||||
注冊地址 | |||||||||||||
辦公地址 | |||||||||||||
所屬行業是否與期貨交易品種有關 | 有□無□ | 參與期貨的主要交易類型 | 投機□套利□套保□ | ||||||||||
資金來源 | 自有□其他□ | 是否存在實際控制關系 | 是□否□ | ||||||||||
投資目標 ? |
投資期限 | 0年-1年□??? 1年-5年□??? 5年以上□ | |||||||||||
投資品種 | 期貨期權□??? 資管產品□??? ?其他□ | ||||||||||||
期望收益 | 穩健□??? 成長□??? 激進□ | ||||||||||||
聲明: 1.本機構承諾以上填寫內容和授權事項均屬實,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而產生的風險和后果,全部由本機構承擔;如上述內容發生變更將及時通知貴公司,如因未能及時完成告知由此產生的后果將由本機構承擔。 2.本機構有能力承擔因參與期貨交易而產生的風險,并保證參與交易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承諾遵守期貨交易所的各項業務規則,自愿承擔期貨交易結果。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開戶代理人(簽章): 單位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3
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投資者申請欄 | 投資者姓名/名稱 | 金融賬號 | ||||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 |||||
? 本人(機構)自愿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已按要求提供財產狀況、投資經歷、從業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下述相應類別的各項要求。 ? 特此申請。 ? ? ???????????????????????????????????? ???投資者(簽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
經營機構復核欄 | 類型 | 復核內容 | 是否符合 | |||
機構 |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 □是? □否 | ||||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 □是? □否 | |||||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 □是? □否 | |||||
自然人 | 金融類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 □是? □否 | ||||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 □是? □否 | |||||
初審人評估意見: ? ? 復核人評估意見: ? ? 初審人:??????????????????????????????????? 復核人: ?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 ||||||
?
?
附件4
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經營機構告知欄 | ? 尊敬的投資者(投資者姓名/名稱: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 根據您的申請及財產狀況、投資經驗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慎評估,您被認定為專業投資者。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經營機構在向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對專業投資者履行的適當性職責區別于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二、專業投資者具備必要的投資知識和經驗,自行做出投資決定并自主承擔投資風險。 三、當您提供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請及時通知我公司,經復核如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申請條件,將不再被認定為專業投資者。 ? ?? XX公司(簽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客 投資者確認欄 |
? 投資者確認: 本人(機構)自愿申請被認定為專業投資者,已閱讀了上述告知內容,確認相關申請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并知悉貴公司根據申請資料將本人(機構)認定為專業投資者。對于貴公司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本人(機構)具有必要的投資知識和經驗,能夠自行進行專業判斷,并自主承擔投資風險。 本人(機構)確認已了解貴公司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職責方面的區別,本人(機構)知悉可以自愿申請或因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條件,而不再被認定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則。 ?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5
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投資者申請欄 | 投資者姓名/名稱 | 金融賬號 | ||||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 |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 |||||
? 本人(機構)申請由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并確認自主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后果。 本人(機構)已按要求提供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從業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并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 特此申請。 ? 投資者(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經營機構復核欄 | 類型 | 復核內容 | 是否符合 | |||
機構 | 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 | □是? □否 | ||||
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 |